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China Society of Territorial Economists” ,缩写“CSOT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土经济学科技工作者和实践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从事国土经济研究、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称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是推动国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广大国土经济科技工作者,通过搭建活动平台、充分发扬民主,倡导民主办会;维护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为国土经济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繁荣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理事会建立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国土经济研究和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国土经济学领域内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为我国一张蓝图绘到底贡献学术成果;
(二)普及国土经济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面科学素质;
(三)依照有关规定主办科技期刊,编辑出版论文集、科技书籍、科技文献和相关音像制品及其他技术资料,用相关方式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四)开展国土经济相关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及时掌握新知识、新政策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
(五)开展国土经济相关国际、区域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对国土经济相关国家科技技术政策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科学建议以及论证和咨询服务;
(七)以中小城市(含村镇)为服务对象,倡导开展国土绿化、低碳国土、空间优化发展研究和国土整治方面的实践活动,推动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八)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编制国土空间优化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咨询论证服务活动,为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言献策;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能评价、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作;
(十)按照规定经批准在本会内部开展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科普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十一)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二)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依法组织各种科技志愿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土经济领域有一定成就,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基层一线工作者;
2、从事国土经济方面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农艺师等以上技术职称以及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及其相关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4、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虽非高等学院本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五)单位会员为在国土经济学研究和实践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或区域经济城市方面的科研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订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他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五)常务理事、理事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监事会,规范本会的监督管理机制。监事会规模3-9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学会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
(五)监事具有知情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和学会重大活动等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的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22年9月25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