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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不断壮大和巩固会员队伍,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三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会员发展工作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五条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高级会员、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六条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具备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资源环境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计划、国土、农业、水利、城建、环保、林业、旅游、矿产、能源、海洋、气象、文物等政府部门;

          (三)从事资源环境、区域经济等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人员;

          (四)在资源环境院校就读的学生骨干;

          (五)从事资源开发与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六)遵守党纪国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七条凡符合第六条之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荣誉会员:

          (一)在本会的创立和发展过程中,曾经为中国国土经济学发展和本会的工作做出过重要贡献;

          (二)长期关心、支持本会工作,或在某些方面为本会赢得荣誉。

          第八条凡符合第六条之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高级会员:

          (一)长期从事国土经济学、区域经济研究或资源管理、开发、保护工作,业绩突出者;

          (二)在相关领域享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当业务水平者;

          (三)在国家或地方资源管理部门、研究机构担任过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高以上职称者。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从高级会员中选聘部分人员担任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九条凡符合第六条之规定,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国土经济研究、资源环境经营工作,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或行政管理干部,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凡符合第六条之规定,并在高等院校攻读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区域经济等相关专业的博士生、研究生、本科生,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学生会员。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章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科研项目的调研、咨询和论证活动;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四)有权获得本会编印的各种资料,包括《今日国土》、《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画刊等;

         (五)有权在撰写论文、发表文章或者著书立说等方面要求本会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有权参与本会推荐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评选。

         (七)有权享受在学会网站上的无偿宣传。(相关资料由会员提供)。

         (八)有权优先享受本会向社会各界提供的各种咨询和服务;

         (九)对本会的各项工作,享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十)本会会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荣誉会员和高级会员除享有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外,并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或者要求本会在有关方面提供特殊帮助。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荣誉;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会员大学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中止学生会员资格,参加工作后应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 凡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应当办理下列入会手续:

          1.经一位理事或二位会员推荐;

          2.填写《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会员申请表》,寄送本会办事机构,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3.由本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别签发中国国土经济学会荣誉会员、高级会员、会员、学生会员证书,颁发《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会员证》。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的团体会员分为一级团体会员、二级团体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一切与本会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凡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领导班子团结向上、勇于开拓进取,单位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九条  凡符合第十七条之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团体会员:

          (一)处级以上(含处级)政府或资源管理部门、科研院所;

          (二)在国土经济研究或资源开发与保护领域业绩突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愿意与本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二十条 凡符合第十七条之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团体会员:

          (一)科局级(含科局)以下政府或资源管理部门、科研院所;

          (二)在国土经济研究或国土资源开发保护领域成绩突出,获得过地市级奖励;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愿意与本会进行有关的项目合作。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第十七条之规定,愿意加入本会者,即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要为团体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免费赠送《今日国土》、《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画刊等资料。免费或优惠在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主办的刊物上进行宣传或刊登广告。

         (二)受团体会员委托承办各类新闻发布会、展览展销会、成果鉴评会等重大活动,并酌情邀请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同志出席;

         (三)应团体会员之约,酌情呈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务院部委负责同志或社会知名人士题词、题名;

         (四)联系新技术成果转让、新产品开发以及与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的各项科技服务;

         (五)提供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及国内外考察服务;

         (六)提供权威性、高层次的人才培训服务;

         (七)提供地区发展或企业经营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

         (八)在学会网站上每年无偿刊登团体会员单位的简介(简介资料和版面设计由会员单位提供)。在《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团体会员名录》上公布年度团体会员名单和简介。

         (九)团体会员所需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重要活动,及时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积极、努力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三)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单位,应当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秘书处审核并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颁发“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凡取得团体会员证书的单位,一律在《今日国土》杂志上免费刊登团体会员简介。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为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会员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及时调整并公布。